教师有偿家教是一种渎职行为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9/28 15:20:59
有偿家教是一种渎职行为。《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第2条规定 “对工作高度负责,勤勤恳恳,兢兢业业,甘为人梯,乐于奉献,认真备课上课,认真批改作业,认真辅导学生,不对工作敷衍塞责”和第4条规定“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平等、公正对待学生”。而一些教师,利用在课堂少讲或不讲的办法,偷工减料、大打折扣,“逼迫”学生参加补课。对于没有参加补课的学生来说,是不公平的,他们没有享受到“完整”的受教育权利。对于参加补课的学生来说也是不公平的,因为教师把本应当在学校完成的事,留到家里完成好,并且需要家长“付费”。据此可以认定家教是一种渎职行为吗?

既然是家教,那一定是在学校教学时间外的时间对学生进行的辅导,这也是劳动,在双方都同意的情况下,收取一定的报酬是完全OK的啊。

在职教师有偿家教的危害
有偿家教其本质就是以教育的名义,谋取私利。
对于这种利用职务之便进行有偿家教谋取私利的行为我们是要坚决反对的,这是教育部一个非常鲜明的态度。
第一,教师是人类灵魂的工程师,“有偿家教”容易引发教师师德的堕落。这种风气一旦形成,纯洁师生关系就变成了赤裸裸的金钱关系,教学行为变成了商业行为,充满了铜臭气息,这对孩子心灵也是一种伤害,也违背了教师师德的基本要求。使教育涂上了功利化,商业化的色彩。
第二,“有偿家教”违背了教育公平的原则。每个孩子在学校接受的是同样的教育,在公平的教育环境中成长,这是政府保证社会公平、和谐的一份责任。作为实施公平教育的主体——教师,如果对自己的学生进行有偿家教,势必将造成教育上的差异。教师的教学行为,实际上是社会责任、政府行为的具体实施者,所以我们的社会有责任为教师提供必要的生活保障和荣誉。目前社会上的各种差距还很难真正做到教育公平,但是至少在小范围内,在班级内,孩子们接受的教育应该是公平的,这是对我们的教育最基本的要求。而保证这个公平的责任人——教师,一旦实施了“有偿家教”,教师还能做到在班级内的教育公平吗?
第三“有偿家教”影响教育的整体形象。目前的社会状况,客观上形成了教师与学生家长之间的不对等关系,家长渴望孩子得到老师的关爱,所以家长在教师面前是弱势,对于教师的提出要求,为了孩子前途家长很难去拒绝。大家试想一下,老师向你要钱,你一旦拒绝了,你的孩子还会在他那里得到公平对待吗?“有偿”行为,事实上就是一种商业行为,而商业行为的前提双方的地位的均等,是公平竞争。白居易写的“半匹红纱一丈绫,系向牛头充炭直”,和“有偿家教”有多少区别呢?家长敢怒不敢言,勉强接受。这势必会影响教育的形象
第四,“有偿家教”不利于教育教学质量的整体提高,也不利于学生的成长。“培优辅差”、“因材施教”,提高学生整体水体,是贯穿在教师整个教学过程的基本要求。如果把一部分待提高的学生延伸到课外的“家教”上,势必会冲淡教师正常教学过程中的一些环节。另外教师的时间、精力是有限的,“有偿家教”从组织到实施,会占用教师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影响正常教育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