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经营面积和实际应享有的面积区别?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7 16:38:09
最近在工作中碰到一个问题,想请懂行的解惑。
村内一个村民,1998年以前按照生产队的分田,当时的情况是0.9亩田/人,他们家三口人,应分的总共2.7亩田。但实际种植的田亩数为3.74亩,因为当时种田需要交公粮,有的人不愿意种植,就给他们种,没有订立任何合同,只需他们交公粮就可以种田。1998年开始确权,不知是不是当时村干部的疏忽,在交发的土地承包经营证上,填写了3.74亩。后来土地因为建设征用,就实际的田亩数,大家起了争议?我也看了土地承包法,不知道有没有什么政策、法规就这个问题解释一下。
1998年确权的时候,很多的做法是动帐没动田,这样就造成了账上有田,但实际没田。有的实际有田,但账上每田,土地承包经营又30年不变。现在是土地流转,造成了很多的矛盾

1、1998年前的“生产队分田”:因为没有承包合同的确定,是不规范的作法,在1998年土地确权后,原分田办法和标准已经不再有法律效力。

2、既然已经有了1998年的土地承包合同,应当以承包合同中确定的承包实际田亩数为准。因为土地承包合同是双方村委会和承包人协商确定、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而且对于原“分田”的人在不耕种、使地撂荒达的情况下,村委会有权收回所分的田地重新承包。

3、相关法律依据,一是《土地承包法》,二是《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 第三款: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二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
4如果不所有的村民都是这种情况,便应以后来给的经营合同上面积计算,如果确实有很多农户帐上有田,实际没田,这个恐怕得只能按他应该承包的面积计算了。

以实际确权面积为准,因为起初村集体发包时,是大家同意的,之后该农户在土地上进行了投资。

1、1998年前的“生产队分田”:因为没有承包合同的确定,是不规范的作法,在1998年土地确权后,原分田办法和标准已经不再有法律效力。

2、既然已经有了1998年的土地承包合同,应当以承包合同中确定的承包实际田亩数为准。因为土地承包合同是双方村委会和承包人协商确定、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而且对于原“分田”的人在不耕种、使地撂荒达的情况下,村委会有权收回所分的田地重新承包。

3、相关法律依据,一是《土地承包法》,二是《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 第三款: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二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

如果不所有的村民都是这种情况,便应以后来给的经营合同上面积计算,如果确实有很多农户帐上有田,实际没田,这个恐怕得只能按他应该承包的面积计算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