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申请——请指导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7/02 14:52:13
前半部分略
仲裁请求:
1、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09年5月1日~10月15日期间的双倍工资15200元。
( 计算方法:(4000+2800×4)×2-(4000+2800×4)=15200 )
2、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二个月经济补偿金6400元(计算方法:3200×2=6400)。
3、被申请人为申请人缴纳2009年5月1日~10月1日劳动关系存续期的社会
保险费。
4、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未足额支付的法定假日加班工资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2009年3月23日入职**公司,与被申请人约定,职务是总经理助理;
固定工资5000元,试用期工资为约定工资的80%即4000元,试用期三个月,被申请人要求劳动合同需签三年以上;每月十日发放上月工资;标准工时制,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6天,休息一天;提供住宿,水电费、通讯费、餐饮自理,无补助。
申请人入职第一个月要求与被申请人签劳动合同,得到的答复是试用期结束后再签。入职后第三个月工资未发放前,7月5日被请人以申请人工作能力达不到要求为理由,口头宣布将申请人的工资降为2800元,从试用期第三个月的工资开始执行,申请人当即表示不愿意,并于随后提交书面辞职书,被申请人未批准,表示对申请人的前期工作很满意,希望申请人继续留下来工作。之后被申请人又口头宣布将申请人的职务调为稽查队长,并先后两次要求申请人按照调岗降薪后的工资待遇签劳动合同,申请人拒绝。2009年10月15日收到被申请人的辞退信(未盖公司章),一式两份要申请人签收,限令三日内办妥离职手续,未支付补偿金。

一、被申请人在2009年3月23日—2009年10月15日申请人就职期间,没有与申请人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
1、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2、应双倍支付工资的期限从2009年5月1日至10月15日共5个月。申请人在职期
间5个月工资总和是15200元,申请人5个月依法应得工资总额是15200元×2倍=30400元,被申请人已支付工资15200元,还应支付申请人15200元。<

诉讼请求部分
1.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09年5月1日~10月15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15200元
2.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6400元(计算方法:3200×2=6400)。
3.被申请人为申请人缴纳2009年5月1日~10月1日劳动关系存续期的社会
保险费,缴费基数为 元。
4、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未足额支付哪年哪月哪日至哪年哪月哪日的节假日加班费 钱。

证据应提交工资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