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交通肇事逃逸案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7/05 20:37:10
我父亲今年10月中旬在骑自行车经过一十字路口时,被一辆从后面快速驶来的黑色轿车撞倒,当时肇事车并未停车,而是直接开车逃走。事发当时,有多名群众目击到肇事车肇事瞬间,更有一名妇女当场记下肇事车的车牌号,但号码的前后顺序她记混了。当时自行车旁边还有肇事车遗留下的一大块车漆皮。我父亲后被120送到当地医院治疗,经医生诊断确定为左膝关节外伤、左股骨内髁撕脱骨折。现当地交警大队已经受理此案并进行调查。在将我父亲送医院的过程中,我发现后面有一辆车始终跟着我们的车,到医院后,更有两名身份可疑的人自称是目击证人,还打听我父亲的伤势怎样。
我现在担心的是,交警能否因为我父亲伤势不重而懈怠或拖延办理此案?或者因为我父亲轻伤,即使找到肇事车主,也不会将他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罪?这样的案件好破吗?我对此类事情不甚熟悉,请各位网友帮我解答疑惑,谢谢!另,当时我父亲被车撞伤时系周六,交警回答我说周天休息,周一才能正式开始调查。请问他们这样的办案程序是正常的吗?难道因为休息就可以拖延办案吗?还有,事发现场系全市一繁华十字路口,但后来我随交警到队里调录像,却被告知该十字路口摄像头还没有铺设线缆!请问他们对此是否也有责任?
我记得事发后我赶到事故现场时,我父亲已被120送到医院。现场只有两名交警,一个姓王,一个姓朱。另外那名目击证人也在。这俩交警告诉我,他们是负责出现场的,具体调查要移交到大队负责。然后他们为我和那名目击证人做了笔录,后来又拉我到医院,在路上,他们说,肇事车如果是套牌车,对调查有些难度。现在一般车都有车辆保险,他们怀疑是这车主酒后驾车,因为现在市里对酒后驾车罚得很重。到医院后,两名交警给我父亲做了笔录,又把我的联系方式记下来,但没有给我留联系方式,就走了。
今天是周一,也就是案发第三天。我打电话到交警队询问案件进展情况,却被告知:王姓交警已经请了病假在家休养,朱姓交警明天才上班。我对此表示十分惊诧:难道因为他们俩休息,我父亲的案子就没人管了吗?难道不可以将这案子交给其它人办吗?接电话的交警表示他和这俩交警不是一个队的,具体事情他不清楚,如果你有疑问,就到大队来亲自询问。 我又说他们俩说过他们不负责调查,你帮我找一下大队的人我问问,他说你还是亲自来队里吧。
另外,三楼的回答挺有道理,但还不全面。我希望得到全面的回答。

首先,说明一点,法律中并无交通肇事逃逸罪。交通肇事逃逸,只是一种行为,并不是一种罪名,只是交通肇事逃逸会加重交通肇事的处罚力度。

  然后说明一下,你的担心是多余的,交警的办案并不以伤势的轻重而有所变化。

  再说明一下,如果有人能记得号牌上的几个数字,车型和颜色的话,只要不是套牌车一般很容易就能找到肇事车辆。

  交警周日休息。程序正常。除非是特大案件,一般不影响你父亲治疗,周一开始调查和周日没有什么区别。并不是拖延办案。

  视频线缆没有铺设不构成责任,就像很多路口没有红绿灯一样,也不能定为谁的责任。

  两位交警出现场以后会把资料交到大队,大队会再指派人员调查处理,也可能直接指派给出场交警来处理。

  现在可以确定的一件事,不管你父亲是否有责任,都因为肇事车辆的逃逸由肇事车辆承担这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但并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不要怀疑交警大队,他们只是执行公务。如果你对交警处理方式不满意,可以向上级公安机关投诉。

  下面附交通肇事罪的定罪标准:

  根据刑法第133条的规定,对交通肇事罪规定了三个不同的刑级(量刑档次):
  1.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此处所谓“发生重大事故”,根据《解释》第2条第1款规定,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解释》第2条第2款规定: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