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权登记约定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7/04 10:49:46
根据咱们业主和开发商签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第十五条 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

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 360个工作 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按下列第 2 项处理:

1.买受人退房,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 × 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已付房价款的×%赔偿买受人的损失。

2.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的 0.1 %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开发商说只能选择第2种,是由房产局规定。这种合不合理。
我问如果延迟比较长时间还没有房产证下来,怎么处理? 没有回答。。。
他说100%不会出现这种情况,我就说给我签个书面的东西。 他回答不行。。

房产局没有规定,这是可以协商的,合同是双方的自愿原则,供双方自行约定和补充约定。

没有房产证?就等于房子不是你的?开发商高兴的话就让你多住几天,不高兴的话,再把房子另行抵押给银行,到时候你连住的地方都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