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一家公司向西欧一客商出口一批五金工具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9/19 16:34:36
该客商于2005年9月开来一张信用证,规定:1200箱工具,最迟在2005年12月15日以前装运,由上海港运往鹿特丹港,不允许分批装运。然而,出口商正在准备货物期间,客商又通过开证行开来一份信用证修改书,规定:装运改为600箱工具从上海运往鹿特丹,另600箱工具从上海运往阿姆斯特丹,原转运条款不变。
中国公司即与船公司联系租船订舱事宜,最后600箱于12月9日装上“东方号”货轮运往鹿特丹,600箱于12月12日装上“杜鹃号”货轮运往阿姆斯特丹。交货后中国公司即持装运单据去当地银行议付,不久却收到开证行转来的拒付通知书,称中国公司提交单据与来证不符,原证不允许分批转运,中国公司却分两批转运出港。请问开证行拒付是否合理?请说明理由。

开证行拒付是合理的。
分批装运(Partial shipment)又称分期装运(shipment by installment)是一个合同项下的货物先后分若干期或若干次装运。
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运输单据表面上注明货物是使用同一运输工具装运并同一路线运输的,即使每套运输单据注明的装运日期不同及/或装运港、接受监管地不同,只要运输单据注明的目的地相同,也不视为分批装运。”也就是说只要是不同航次,不同一船只,不同目的港,即使是同一装运口岸,同一装运时间也不能视为分批装运。
而事件中中国公司分别运用“东方号”和“杜鹃号”将货物运往鹿特丹和阿姆斯特丹,很明显航次不同,目的港不同属于分批装运。

当然合理,外贸知识不懂?还搞外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