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案例求解,高分,急!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9/23 07:20:57
第一题:
服装批发商李红告诉时装店老板张凤,自己批发的西服系采用日本进口纯毛面料制成,物美价廉。张凤过购买了10套,花费4000元。后来,张凤在出售时发现这些西服并非是纯毛面料,便找到李红要求退货,李红却说合同已经履行完毕,坚决不退货。问:
1,两人之间的合同在效力上属于什么原因导致的何种性质的合同?
2、两人解决问题的意见不一致,张凤依法可以怎么样处理?
第二题:
李平素与王东不和,因此当李平得知张明要转让自己的服装店铺,并且价格非常优惠,而王东急于购买时,为了不让王东实现该意图,本不打算购买的李平就以高于王东10%的购买价格,就转让与张明进行商谈,并借故拖延商谈时间。张明面对高额的诱惑,坚决拒绝了王东的购买意向,等待与李平签约,王东无奈只好购买了另外一家服装店铺。之后,李平以自己资金周转部过来为由,向张明表示无力购买其店铺了。在此情形下,张明由于急需资金,只好以更低的价格向他人转让了自己的店铺。张明认为自己在转让店铺的过程中受到了损失,是由李平造成的,李平应当赔偿,李平则认为与自己无关,张明只得将李平告上法庭。问:
1、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李平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
2、李平是否应当向张明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3、为什么?

第一题,
1、合同属于由于欺诈原因导致的效力待定的合同。
解释:由于李红的隐瞒欺诈行为导致了张凤合法利益的受损,在不明白的真实情况下购买了李红的产品,但没有触及危害国家利益的底限,则应该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
2、由张凤来决定该合同,如果张凤同意继续履行或者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继续履行,如果达不成协议,则张凤可以起诉要求撤销该合同,李红返还张凤货款。
第二题:
1、李平的行为应该属于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的行为。
2、要承担赔偿责任。
3、 第四十二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希望我的答案您能满意

第一题,1,因货物瑕疵引起的违约性质的合同
2,可以通过诉讼,协商
第二题,1,在合同法上,应属于缔约过失,假借订立合同,进行恶意磋商的行为
2,应承担损失
3,依照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原则,依照我国《合同法》第42、43条规定。

第一题:
1、两人之间的合同在效力上属于由于对方存在欺诈而导致的可撤销合同。

2、张凤可以请求法院撤销或者变更该合同。

第二题:
1、李平的行为属于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2、李平应该承担缔约过失的赔偿责任。

3、李平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属于缔约过失责任,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明天给你答案 书不在身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