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医疗费支付 法律法规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9/28 15:09:58
我公司一员工工作期间被机动车撞伤,且医疗费较多,现已经认定为工伤,并评为劳动能力9级。
现在到了工伤医疗费支付环节出了问题。
交警大队出具的事故认定书上说:机动车无责任,员工无责任,因为员工所在公司在施工路面上未安装施工警示牌而承担全部责任。
现在劳动保险事业处说:因为该职工属于机动车伤害,根据有关规定——机动车伤害的应首先由责任方赔付完毕,剩余部分我们才能报销。
请问:1、劳动保险事业处这个说法是根据哪个法律法规说的。
2、因为责任方是员工的公司,那么根据劳动局的说法,是不是就是公司赔付全部的医疗费。那岂不是劳动部门医疗费一点不用赔付了?
3、我想不通的是,我公司既然已经给缴纳了工伤保险,为什么最后工伤保险反而不赔付了,反而由缴纳保险费的公司赔付?

请专业律师或劳动保险人事回答,回答的好追加100分。
香茗苦旅 、zgx540612 、liyaxin1983 、山里姑娘进城——您们好!感谢你们的回答。
但是——您们的回答都没有切中要害。

从新理顺关系:机动车——员工——员工所在公司——劳动保险事业处支付科。
事故认定书上说:因为员工所在的公司没有按照有关规定设置施工警示牌,所以机动车造成的员工伤害责任全部由员工所在的公司承担。
劳动保险事业处说:因为我们根据有关规定只有事故认定书上的责任方按照比例赔付以后剩余部分才能我们支付。
我们公司说:我已经缴纳了工伤保险,为什么劳动保险事业处不支付?就因为全部责任是在我们,所以就由我们全部赔偿?但是我们是全部责任,这么说劳动保险事业处一点不用支付了?
受伤害员工说:劳动保险工伤赔付我也要,交通事故赔付我也要,我要双份的。
最后得出======我公司竟然要拿出医疗费不说,还要支付工伤赔偿,机动车赔偿等等,一共要赔偿N遍?
请各位用点心事根据题目实际分析,我再追加分数!!!!!

1、工伤部门的说法没有依据。工伤保险就是为了防止员工受到工伤的时候得不到及时救治,并且也是为了减少用人单位在这方面的风险而设置。只要符合工伤条件,并经过了认定,就必须及时兑现工伤赔偿。如果工伤部门要那样说,就请他们拿出依据来。

2、如果造成通事故的责任是属于机动车一方,则劳动者可获得双重赔偿,也根本不是工伤部门可以用来抵消的。这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里有规定。

3、如果已认定交通事故的责任在于公司,则该劳动者只能获得工伤赔偿,而不能再获得双重赔偿。因为用人单位本就属于工伤保险关系的一方,无论用人单位是否有过错(除非是故意),用人单位对工伤员工无需在工伤之外对劳动者进行双重赔偿(但用人单位还是要承担《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应由公司承担的费用)。

4、如果认定公司对交通事故负全责,则对车主一方造成的损失,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5、如果公司对交通事故的认定有异议,可以向上级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6、如果工伤部门对劳动者不予支付劳动保险待遇,可以由劳动者寻求司法途径。公司可以支付公司应承担的费用,若有超出,可以以借的形式暂借给劳动者或者先给劳动者垫付。无论怎样,应从人道角度考虑,必须先让受工伤员工得到及时救治。

1.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之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根据《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四条之规定,个人由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伤病被认定为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个人或者其近亲属可以持工伤认定决定书和有关材料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书面申请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并告知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情况。
3.有什么不明白,可以直接拨打12333咨询当地劳动部门!

只要不与法律相冲突的,可以两边索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二条 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