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别人的QQ骗钱算不算刑事案件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9/22 10:36:24
上个星期,一个同事在QQ上叫我在网上帮他买十几张充值卡,总共1400元,说第二天把钱给我,过了两天没给,我就问了一下,结果他说没这回事,那同事人还是比较正直的,后来怀疑可能是他们部门的其他人利用他的QQ来骗我的(因为他们部门的人员比较复杂,现在通过充值卡号可以查到被充值的手机号码,可是都分散在全国各地),然后我到派出所报警,警察说不管,说这算不上诈骗。我想问问大家觉得这应该怎么处理?谢谢!

1、如果诈骗的金额达到了刑事的立案标准,则构成诈骗罪;
  2、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的刑事立案标准;
  3、法律依据:《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诈骗罪(刑法第266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1996年12月16日)的规定: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除此之外 ,调查取证也非常困难啊。

现在的在部分警察没用的啦,别以为现在的警察真的是为人民服务,他们只是在为自己的口袋服务。警察不如街上的浪子。

你实在不服 就到该区的公安分区 提起行政复议,或者直接起诉派出所的不作为 这样才能立案
祝你好运!!

我们国家还没有关于qq的行骗的立法!但是我认为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