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证据情况下被拘留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9/25 05:24:01
朋友去逛商场,店里钱丢失。怀疑是其本人所为。结果没有任何证据将带去问话。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给与什么程度的制裁

在没有证据时,可以拘留审查,但有严格的时效规定。

  《刑事诉讼法》
  第八十四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第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7令)及《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令)中都有规定。
  第四十二条 办理行政案件时,可以依法采取下列行政强制措施:
  (一)对物品、设施、场所采取扣押、扣留、临时查封、查封、先行登记保存、抽样取证等强制措施;
  (二)对违法嫌疑人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继续盘问、强制传唤、强制检测、拘留审查、限制活动范围等强制措施。
  第四十三条 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实施前须依法向公安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二)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并在现场笔录中注明;
  (三)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四)制作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办案人民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注明。当事人不在场的,由见证人和办案人民警察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五)实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当场告知当事人家属实施强制措施的公安机关、理由、地点和期限;无法当场告知的,应当在实施强制措施后立即通过电话、短信、传真等方式通知;身份不明、拒不提供家属联系方式或者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通知的,可以不予通知。告知、通知家属情况或者无法通知家属的原因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检查时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制作检查笔录,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