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知道对方是警察的情况下,打了对方,属于妨碍执行公务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9/24 08:29:20
一个朋友因为一些私事,得罪对方,他们找来了三个人,一见面就破口大骂我朋友,而且上来动手,打了我朋友的脸,身体等部位,我朋友当时没有还手。我朋友立即报了警,110来了后,对方说是他们先报的警,随后都来到了派出所门口,我朋友他叔也赶来派出所,见到打人的三个人,当时在派出所门口,他叔气不过就动手打对方三个人,致使双方都被打了,警察当场拉开。
后来在派出所处理的时候才知道对方三个人中有一个是另一派出所的警察,而当时他们三人在外打我朋友的时候他也参与了打人,只是他被打后才知道他的身份。
请问这种情况我朋友会被怎么处理?他们三人中的那个警察被打属于什么罪?

只是打架斗殴啊,不会构成妨碍执行公务。首先,他们若是在执行公务,应是一种有组织的行动,有分工,有领队,执行某项公务。其次,在执行时首先要亮明身份,要做什么,要求你怎么配合他们。象你所说的,他们东一个,西一个,怎么会是一个有组织的行动。他们先骂人,再打人,依我看倒象一群假公济私的乌合之众,在胡作非为。

他是并不是因为执行公务受到殴打 所以只是简单的治安案件

没有亮明身份不属于妨害公务,这个只是普通的打架斗殴事件,但是在派出所打架,这个事情又有点严重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