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30 15:22:32
某市交通部门作出的公交车管理办法是抽象行政行为吗?
是这样的,某市交通部门为了管理公交车,然后就出台了这个办法,说某某路公交车在某某地方行驶,不收什么什么费。然后某私营的业主说交通部门侵犯他们的权利,因为他们的车也是合法运营,不收公交车的费会损害他们的利益,就此他们提起行政诉讼。合法吗?我觉得他们这是抽象行政行为,怎么诉讼呢?请解答,谢谢大家!

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是相对的,区别是在是不是针对特定的对象,不同的法官有不同的理解,也存在争论。像你说的这种情况法院多半不会受理,即使受理也很麻烦。

所谓抽象行政行为,是指以不特定的人或事为对象,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对抽象行政行为作了如下界定:《行政诉讼法》第12条第2项规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是指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对象发布的能反复适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与此相对的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针对特定的人或事所采取的具体措施的行为。上述案件中某市交通部门的文件是针对某市公交管理的,对象不特定,且具有普遍约束力,可反复适用,因此属于抽象行政行为。
《行政诉讼法第12条第2项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法规、规章或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提起的诉讼。因此,私营业主提起的行政诉讼不合法。人民法院是不予受理的。
西南民大法律援助中心

抽象行政行为,是指以不特定的人或事为对象,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