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成立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9/22 08:28:02
问题大概是这样的:甲公司6月2日向乙公司发出电函,欲向乙公司购买一台机器价款60万元,要求“立即回复”,乙公司于当日表示“收到电函”。6月7日甲公司通过电话催问乙公司,乙公司表示同意甲公司的条件,并要求甲公司于6月15号来乙公司签订合同文本。甲公司于是开始为准备使用机器提供场地准备资金等等,6月15日派人前往乙公司签约时,乙公司要求支付价款为80万元,甲公司不同意,于是乙公司拒绝签约。甲公司于是向法院起诉要求乙公司赔偿其为准备事项所支付的费用和不能得到机器的损失。
(1)该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2)甲公司是否可以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为什么?
(3)乙公司应赔偿甲公司的哪些损失?
兄弟们,我在书上看到的是说只有要式合同才以完成必要形式为合同成立时间,我知道法律规定必须用书面形式的是此类,那当事人约定采用的是吗?这个问题对解决此题是个关键啊.......兄弟们帮个忙哈,谢谢!!!

补充回答: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以上包括,约定的 和国家规定必须的

1,合同没有成立,依据合同法的规定,双方约定用书面形式的自双方签字时成立。双方没签字确认,所有没有成立。

2,不能,合同没成立,谈不上违约

3,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违反了要约的诚实信用原则。需要赔偿 对方为此合同签字花去的 费用,劳务费等必要的支出。

1、没有成立,未签字生效。
2、不可以,合同没有成立,即没有违约一说。
3、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承担准备使用机器提供场地准备资金等等前期所支付的费用。

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