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判决后多久可以重新上诉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7/05 20:15:23
我是2008年5月判决离婚的,因为对方有外遇,当时法院对我的举证也持默认态度,说依法判决.到后来不知道怎么就倾向对方了,说证据不符合规定.后来是调解离婚的,因为没有他第三者的证据,所以要财产上我很吃亏.因为我当时没有职业生活困难,所以不得不同意调解.在调解中只给了十分之一的财产.我当时急于摆脱困境不得已就答应 了.当时判决大女儿归他,小女儿归我,但大女儿由我代为抚养.大女儿的代抚养费,每年只给八千元.小女儿一分不给.两个女儿相差七岁,其中的抚养差价也一分不给.后来要抚养费的时候每次都要催讨,而且每次只给四千.现在大女儿的抚养费用每年好几万.所以我要求他增加.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我想重新起诉.可以吗?还有有关离婚证据这方面,可不可以重新起诉?我有他的聊天记录和住宿信息,还有证人.可以证明他确实有外遇.象我这种情况,起诉法院会受理吗?

对于抚养费问题,如果显著不公平,或抚养费太少可以在起诉要求增加。
但离婚这种关于身份的案件,判决离就离了,不可以再审一次的。

抚养费是按结合当地的上年平均工资和你前夫的实际收入水平来确定的,两个女儿的抚养费不能超过你前夫收入的50%。按照这个标准,你去比照一下,如果不够,可以请法院协助调查你前夫的实际收入,如果他的实际收入的50%低于8000/年,那就可以获得更多的抚养费了。
至于拿不到钱,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你这个问题是离婚后的新问题,不存在上诉的问题。可以随时向法院起诉。

因为离婚案件已结,已出具了民事调解书,因此,对方不能完全支付抚养费的事情,可以通过强制执行程序来解决,法院的强制执行仍会按原来的标准要求他给付;如果你认为现在抚养费过低,可以另行起诉要求变更抚养费。但你应尽到相应的举证责任,即目前女儿实际生活开销的需要标准及你个人难已负担的证明。
你主张对方有婚外情,如果只是想重新分割财产,这没有相应的法律依据,如果是想提出离婚损害赔偿,《婚姻法》司法解释(一)作了如下规定:
第三十条 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将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等规定中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在适用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时,应当区分以下不同情况:
(一)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二)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三)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不知道您的具体情况,你可根据以上规定自行确定。但是我注意到,你系调解离婚,且当时在离婚时对他婚外情的事情曾经提出过赔偿要求,是知情的,因此,我个人认为基本上你不能再基于新的证据起诉要求离婚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