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终止发工资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9/21 22:47:21
按照劳动法,当劳动合同终止,如果劳动者为该公司服务了2年,公司应该给劳动者怎么发工资??我听说,在北京,为公司服务几年,就会额外多发几个月工资,有这样的规定吗???
期待各位专家解答!~~谢谢~~~

劳动合同终止并不必然支付经济补偿金,要看情况。
第一,如果是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终止情形,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可以看出劳动合同终止只有上述三种情况是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补偿标准就是一年一个月工资,不满半年的半个月工资。

另外,劳动合同终止和劳动合同解除不是一个概念,解除支付经济补偿金可以参考劳动合同法39 40 41条等规定
很简单,都可以理解的

您说的这种情况是指的合同终止后,用人单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作为对劳动者的补偿情形。
一般你这种情况,公司需要向你支付相当于你两个月工资收入的经济补偿金
希望我的答案让您满意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款: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即劳动合同期满)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补偿标准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

工作满两年,一年等于额外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就是你多拿2个月工资

多发俩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