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合伙公司一关健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7/02 13:10:38
经大量资料搜集后了解到成立合伙公司要承担连带责任, 现有一关健问题不清楚

1. 如果合伙人单方面为公司作借贷而我本人不知道的, 我还要承担连带责任吗. 如成立, 怎能控制某合伙人单方面对第三方作出承诺?

2.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新合伙人对其入伙前发生的银行贷款应负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合伙人有心隐曚其之前已产生之债务怎办, 怎样能保障自己对不认同之债务承担之责任.

我了解善意第三方对合伙人的债务权利是大於以上情况的. 即是说就算合伙人被某合伙人骗了, 被骗之合伙人也得先向第三方还债务再向其他合伙人追讨. 这风险太大了
多谢大家, 现问题变得深入了, 如某合伙人单方面向善意第三方借钱(或其他不正当行为)会构成整体责任吗? 那第三方没有责任审核吗?

问题:1、设立公司章程,明确额度多少授权,超过多少须按规定签字。2、新入合伙人应对入伙前的债权债务清楚。有一个书面的备忘文书。当然,诚信是第一条。

这个就我个人而言,就是先小人后君子,与合伙人之间必须再签订一个协议,申明合伙之前的债权债务由当事人各自承担,再去公证一下.
合伙以后,就须要在公司管理体制上明确清楚,向外借贷须经合伙双方共同认定,并签字,否则由当事人全权承担借贷风险.

合伙都是有风险的,包括大型股份公司都是一样的,只能说尽可能减少风险.不可能不存在风险的说法.

还有什么不清楚的,可以给我留言.

您先确定成立的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合伙企业”两种企业依据不同的法律设立,承担责任的方式也不一样。
1、有限公司的投资人即股东,投资到公司的财产成为公司的注册资本,有限公司是企业法人,以自己的财产对外承担责任,股东个人不承担。
2、如果是合伙企业的话,新入伙的合伙人担心之前的债务有隐瞒可以要求入伙时,其它合伙人就债务出具书面的“债权债务明细”,必要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说明材料,并与财务帐目相符,在入伙协议内明确,“明细”以外的债权债务与已无关。
3、合伙企业本身就是被法律赋予了一个承担无限责任的主体,当然《合伙企业法》内对有限合伙人也有明确的规定,如果您担心风险过大,还是登记有限公司好一些。
以上是个人观点,希望对你有帮助。
补充:
第三方是有一定的审核责任,但不负主要责任,某合伙人的不当行为如果足以让第三人误解的,还是要承担责任的,不过对于发生的损失,其它合伙人可以要求采取恶意行为的合伙人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如果问题比较严重应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了。

1:成立,这个控制就必须在你合伙协议里规定,单独一方向第三者借贷,必须协商,并签订借贷协议,经营者签字,另一人保管企业公章,在协议签订时,这样两人就同时参与了,也起到相互制约的作用。
2:这个就是恶意欺骗了,如果一个公司出现这样的情况,还拉合伙人进去,就是欺骗第三者。这个也要在合伙协议上写明,在你入伙前的债务和本人无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