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下会剥夺监护权?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9/21 08:03:12

1、撤销监护权的程序: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有关个人或者单位可以向法院起诉变更监护权,并同时撤销原监护人的监护权。
2、不履行监护职责作认定:是指监护人不履行下列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代理被监护人进行诉讼。
3、侵害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认定:非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处分其财产、侵占被监护人的财产、以及其他损害被监护人其他合法权益的行为。
4、提起监护权撤销之诉主体范围的法律规定:

最高法院适用民法通则的意见
21.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或者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或者要求变更监护关系。
民法通则
第十六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第十七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中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
(三)子女;
(四)其他近亲属;
(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