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伤害赔偿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9/22 04:27:19
甲:房主。乙:建筑队包工头。丙:筑梁包工头。丁:吊车操作员。王某:丙方工人。甲与丁是亲戚,丁是帮忙。
乙承揽甲房屋建筑,签有合同。乙把筑梁转包给丙。在上梁时甲找来丁的吊车,由于挂钩脱落,将王某砸伤。王某在法院起诉甲,乙,丙,丁,要求赔偿4万元,四人该如何划定责任?
补充说明:丁在起吊前已通知底下人全部离开。事故发生后,甲第一时间把王某送入医院并垫付了7千元医药费

由题目表述可知:丁某只与甲某构成民事关系。(题目民事关系众多但是只是丁与甲有民事关系)
被告不合法律主体要求,只需诉丁,由丁某承担责任;王某因自己未尽注意义务需要自己承担部分责任。

第十条 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如果丙是没有资质的单位,那么乙和丙就要承担连带责任,丁不承担责任

四人共同承担责任!

按其所列被告看,属于普通侵权案件。应由甲、丁担责,乙、丙无责。

由丁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