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要有法律做保障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9/21 18:49:56

法制建设与精神文明建设是相辅相成的。在人类历史上,没有脱离了法制而产生出具有进步意义的精神文明形态,也没有脱离了精神文明的形态而独立发展的法制。法制的每一次历史性的进步都是法制本身在精神文明形态上的进步。因此,原始社会的习惯与原始社会的野蛮文明相适应,剥削阶级的法与剥削阶级的道德相一致,社会主义的法制是建立在社会主义的道德要求基础之上的,社会主义的法制从诞生之日起就是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轨道上运行的。什么时候法制建设符合了精神文明的要求,法制就具有推动历史进步的作用;什么时候法制建设违背了精神文明建设的宗旨,法制建设必然会坠入非理性主义的深渊,文明就会遭到践踏。
  (一)法制建设精神文明化是法制建设的必然要求
  法律是调整人们行为的规范,法律相对于道德、习惯等等行为规则而言,其在调整人们行为时的作用是法律具有比较强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因为法律本身所确定的行为规则是为实践证明了的比较成熟和科学的行为规则,是在人们交往行为高度发展的基础上,对符合精神文明要求的行为规则有效性的正式的肯定。因此,法律制度的产生本身就是精神文明建设成果的体现。法制建设的发展也离不开精神文明的指引,无论是法律制度的形式的发展,还是法律制度内容的深化,都必须反映精神文明成果的进步性,而不应该是违背精神文明的原则,搞扼制文明的法律专制主义。此外,法律制度的历史命运也紧紧地与精神文明的命运相联系。当人类社会精神文明的形态高度发展时,实现了“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自由发展的条件”的共产主义社会,作为人类精神文明建设成果阶段性体现的法律制度也将最终完成其历史使命而消亡。因此,文明的法制既是法制本身存在和发展的要求,也是推动和促进法制进步的动力。
  (二)法制建设精神文明化是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
  法律制度的建设并不仅仅停留在制定了多少多少法、建立了多少多少制度等表象层次的法律制度繁荣上,法制建设与其说是一种有形的制度建设,倒不如说其本质是一种精神的建设,即法律制度肯定了最符合时代要求的精神价值,使人们的行为都能够服从这种进步的、理性的精神价值的要求。因此,法制建设是由两个方面的建设构成的,一是法律制度的建设,二是法律精神的建设。并且归根到底是法律精神的建设。
  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条件下,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立足点更不应该仅仅放在引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