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赔偿 请高人指点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9/27 23:30:53
我是交通事故肇事方,开车不小心把一个骑电动车的撞倒,造成膝盖骨折,在医院里住了20来天刚出院,不过由于植入钢板还要等一年以后取钢板。交警认定我是全责,住院期间医疗费用都是我出的,像误工费、陪护费等等费用我应该拿多少(她没工作,家里有两个一两岁的孩子),问了保险公司,他们只给出住院期间的误工费、陪护费,患者说到时还要做医疗鉴定。现在感觉比较乱,请各位指点迷津。。。。

各种赔偿项目及计算标准如下:
  (一)医疗费 医疗费包括当事人为治疗伤疾而支付的挂号费、检查费、治疗费、手术费、医药费、住院费、康复费、整容费和后续治疗等费用。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调解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保险理赔时需剔除非医保用药)。
  (二)误工费 误工费根据当事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当事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住院天数加上建议休息天数)。或当事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理赔时需提供受害人劳动合同与事发前与发后的工资单复印件并加盖公章,确认收入是否减少并证明减少的收入及赔偿标准)。当事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xx省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需提供相关证明确认赔偿标准)。
  (三)护理费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劳动合同与事发前和事发后的工资单复印件并加盖公章,用以证明减少的收入及赔偿标准);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住院天数)。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四)交通费 根据当事人和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以及参与死亡事故处理的死者亲属(不得超过三人)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五)住宿费 当事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从外地到本市处理交通事故,实际发生的住宿费。
  (六)住院伙食补助费 参照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15~50一天)。
  (七)营养费 营养费是指当事人为辅助治疗或使身体尽快康复而购买日常饮食以外的营养品所支出的费用。营养费根据当事人伤残程度参照医院意见及营养费支出凭证确定。
  (八)残疾赔偿金 残疾赔偿金根据当事人伤残等级,按照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