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班时间的认定和计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7/02 18:41:44
我是征地人员。下岗。。找了个新公司,与中介公司签订了劳务协议(其实就是霸王协议)现在公司合同期没到就要和我解除协议。根据协议经多方询问。我貌似还赔不到钱。。进入正题。。协议上是每天8小时。每周40小时。每周5天的工作制。但其实我是做1休1.每天9.30-22.00.扣除吃饭每天11小时。就是一个礼拜做3天,一个礼拜做4天,如果我的用工单位没有劳动局审批的综合工时制。我是不是可以追讨加班费?如果可以怎么计算?我算了下有8个月的 做1休1时间。。
单位如果没有劳动局审批的综合工时制的批文。我除了得到自己的加班费用,公司还会得到怎样的处罚?

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支付加班费的具体标准是:在标准工作日内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七条 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这种情况根本不用申请综合工时制.因为加班后单位安排补休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