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具体我能获得多少赔偿?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8 19:47:35
姜律师,您好
我于2009年8月7日入职。期间公司未与我签订任何书面正式合同,自入职至今未缴纳社保。在职期间,月薪为9000元。2009年10月30日,公司以不胜任工作为由将我辞退。公司拒绝支付经济补偿金、工资。
若诉诸仲裁,请问我能获得多少赔偿,我需要一个具体的数额,谢谢!
另:该公司为挂靠公司,自身无任何营业证书。

按以上你提供的数据应该是在两万元左右,计算方法按照劳动合同法如下规定: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