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问一下,限定责任能力人,在服刑,父母应不应该承担监护责任,付赔偿被害方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30 05:39:22
我父亲在2008年9月17日,被,双向障碍混合型,,限定责任能力人,用木棒将被害人打死,现在监狱服刑,他没有赔偿能力,他父母应不应该负赔偿责任,我现在起诉他父母,地方法院不给受理,我想上告,他们还不给出书面文件,中级法院还不能跨区域立案。希望大家给与解释

监护人应当承担责任并赔偿

《民法通则》第133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一、关于监护人问题。《民法通则》第17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三)成年子女;(四)其他近亲属;(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二、关于监护职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0条规定,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在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人发生争议时,代理其进行诉讼;第22条规定,因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由监护人承担。

法院不受理你的起诉是错误的,你可以到人大去投诉。

监护人应当承担责任并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