赌博罪还是开设赌场罪?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9/28 14:40:25
某小店经营者为获取利益,在其经营的小店内代为销售地下“六合彩”,从中赚取手续费。试问在情节已达到《刑法》第303条立案标准的前提下。在《刑法修正案六》生效后犯案的,是定赌博罪还是开设赌场罪?希望能作简要说明。最好有实际案例。谢谢帮助。
《修正六》后,“高法”对该条规定了两个罪名,第一款为“赌博罪”,第二款是“开设赌场罪”。此例应适用那款定罪(条文不必列)。谢谢大家的回答帮助。

此情况应当认定为后者,理由如下:

1、"从中赚取手续费”从主观上来看是以盈利为目的,符合后者的规定。
2、从客观上来看,销售的对象必定是多人且是不特定人群,符合后者中关于组织、召集、多人进行参与,本人从中抽头的行为。
3、从主体上来看,前者必然是自身参与,可以是自己参与,也可以是召集他人参与,后者不要求自己参与,主要是提供场地(包括网络上开设平台),供他人参与的一种内部分工明确的组织行为,其组织者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多人。

以下回答由“济南商律师”提供,如需转述请注明出处:

在你提供的两个选项中,这种行为是应该定开设赌场罪的。销售六合彩,本身就是一种赌博行为,小店代为销售,是一种容留赌博的行为,显然应该定开设赌场罪。赌博罪的话,要求两种情况,一是长习犯,即赌博为业的。二是聚众赌博的。赌博罪要求犯罪人亲身参与赌博活动中,而开设赌场罪则不要求行为人亲身参与赌博行为,如小店的老板不一定买“六合彩”,仍然构成犯罪。

但是,上面的分析仅仅是在你给的两个选项中的选择。如果让我凭自己的判断,我认为应该定非法经营罪。因为这种卖六合彩的行为,与一般的开设赌场貌似还有一定的距离。当然,仅仅是个人意见,仅供参考。

希望我的回答可以帮到你!

十八、将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修改为:“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他应该算以赌博为业

赌博参与者可能涉嫌赌博罪;赌博开设者可能涉嫌开设赌场罪。

依你表述的问题,回答如下:
如果某小店经营者,在其经营的小店内,销售的地下“六合彩”,其收入是和“六合彩”机主按收入分成说,那么就应该认定该小店经营者涉嫌赌博;如果小店经营者只是提供场所,收入也是“六合彩”机主付给,那么就应该认定该小店经营者为涉嫌开设赌场,两者是有不同的。
不知你是否弄明白了。

开设赌场罪
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