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回委托加工的药酒,怎么算增值税和消费税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8 16:06:42
收回委托加工的药酒,取得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加工费8万元,加工单位代收代缴消费税1.8万元,收回后药酒的80%直接售出,开具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额10万元,剩下的20%做成礼品盒,发给职工,怎么算应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

由于是委托加工收回,你们的非连续生产的不再缴纳消费税。

所以,你们的消费税是0

你们的委托加工的增值税=(8+1.8)*17%= 1.666

销项税=10/80%*17%=2.125

应缴纳的增值税=2.125-1.666=0.459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视同销售货物。

1、增值税
销项税额=10*17%+10/80%*20%*17%=2.125
进项税额=8*17%=1.36
应纳税额=2.125-1.36=0.765

2、消费税
委托加工收回后直接销售的,已纳消费税计入成本;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生产领用部分的已纳消费税可以用于抵扣销售应纳的消费税。 消费税只征收一道,征过一次的再次流转的就不再征收了。
所以不产生应纳消费税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