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娱乐场所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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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颁布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颁布日期】 19990525
【实施日期】 19990525
《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已经1999年5月
11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实行。1995年1月26日
公安部第22号令发布的《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章名】 全文
第一条 为了预防火灾,保障公共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
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公共娱乐场所,是指向公众开放的下列室内场所
:
(一)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
(二)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
(三)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
(四)游艺、游乐场所;
(五)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
第三条 公共娱乐场所应当在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中确定一名
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在消防安全责任人确定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当
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依照《消防法》第十四条和第十六条规定履行消
防安全职责,负责检查和落实本单位防火措施、灭火预案的制定和演练以
及建筑消防设施、消防通道、电源和火源管理等。
公共娱乐场所的房产所有者在与其他单位、个人发生租赁、承包等关
系后,公共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由经营者负责。
第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娱乐场所或者变更公共娱乐场所内部
装修的,其消防设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建筑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
第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娱乐场所或者变更公共娱乐场所内部
装修的,建设或者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将消防设计图纸报送当地公安消防机
构审核,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