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题请求解答,给点专业的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7/05 07:21:18
张甲(20岁)与张乙(14岁)走到张丙家门口,见张丙家门口卧着一条花狗睡觉,张甲对张乙说,你拿一块石头去打花狗,看它有何反应,张乙照办了。花狗被打以后朝乙追去,乙见势不妙忙躲在迎面走来的张丁的身后,花狗咬伤了张丁。张丁为此花去医药费500元。对此费用应该如何认定?
麻烦讲一下原因

狗的主人以及张甲和张乙都可以要求进行赔偿。具体要看被咬者是否找张甲乙二人要求赔偿。法定的赔偿主体是狗的主人,如果狗被控制在笼子里也不会造成这样的结果,狗的散养直接造成危害的可能性较大,所以狗的主人必须依法承担责任,至于张甲乙二人的诱发因素也与危害结果密切相关,所以如果受害人追究甲乙的责任,甲乙都有连带责任进行赔偿,该案的责任人一共是三人

应由 甲和乙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甲唆使乙打狗,致狗犯怒追乙。乙避险致狗伤丁。
故狗伤丁之因在乙,乙打狗之因在甲。甲有责任。
乙年已14,已俱相对民事责任能力,对滋狗生非之细事能够辨别,乙亦有责任。但量其年方14,属相对能力,故于其减轻责任。
丙家门口之花狗系因何在此,是野狗自由到此闲睡或丙家所豢养,尚不得而知。拟待查明后再论。
丁“迎面走来”并无过错,属公民天赋之权利。因故被花狗亲吻,而未经其同意,其权利有被侵之嫌。故丁有权诉狗之法律,若放弃亦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