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司违约不要我了,赔偿要多少合理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7 11:02:04
我是今年夏天毕业的大学生,今年三月份与一家德企签了就业协议,本来通知我们七月下旬上班,后来公司发生了事故,有将时间延期到八月中旬,就在要报道的前三天,公司又来电话,告诉我们时间延期到九月份,具体时间再通知,九月二十号左右的时候,又打电话告诉我,公司换了总经理,要对我从新面试,时间是十月二是一号,面试之后,拖到了十一月份,打电话通知我,说公司不要我了,赔偿两千元钱。我认为赔偿的太少了,大家认为应该赔偿多少算是合理的?自从签约到现在,耽误了我这么长时间,我认为两千太少了。
当初说好试用期工资是2000

没看到你的就业协议,不知道具体情况,所以只能给你以下规定作为参考:
1、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2、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3、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4、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本人认为你虽然没有和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但就业协议应明确约定了你上班时间。只要有入职时间,你就成为了该公司一员。除非就业协议上有特别规定说明,否则你的情况就适用于劳动法。

最少给你1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