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耕地被水泥厂的烟给污染寸草不长请问该如何赔偿?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30 15:37:34
耕地就地水泥厂墙外,地里有厚厚的水泥块,原来种的果树不接水果,后来只能全部砍掉了,现在种什么都不生长,跟厂方谈过很多次他们给了很少一点钱或不愿赔偿,象环保局举报,环保局下去检查的时候工厂就先停一天然后请这些人大吃大喝一顿,第二天还是继续生厂没任何影响,最直接受害的农民确什么补偿也得不到?请问像这样的问题该怎么解决?
我是河北唐山的

《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导致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土地、森林、草原、水、矿产、渔业、野生动植物等资源的破坏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你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当初建厂时你的那块是否让厂买下?如果没让厂方买下的话你应该得到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四十一条 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
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处理;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完全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并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的,免予承担责任。
第四十二条 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时起计算。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导致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土地、森林、草原、水、矿产、渔业、野生动植物等资源的破坏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不过你如果要依法办事那比较难,

最好的办法是让厂方买走你的那块,如果厂方不肯赔偿或不肯买地,让环保局调解,调解不成你可以直接上法院起诉他。

只要地是你的,水泥厂确实污染了你的地,官司你一定赢,而且水泥厂要付诉讼费和负法律一切后果。

不知道你是什么地方的人,现在我国建立了五个环境法院,如果归这五个法院管,就可以直接去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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