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问题,急需答案,请帮忙解答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9/23 08:17:32
某企业2008年对外发生3项捐赠(1)自制的A产品100件,通过民政局捐赠给老年福利院,每件成本2000元,每件正常含税售价4680元,增值税税率17%,消费税税率30% (2)用自制的B产品200件,直接捐赠给灾区,每件成本3000元,每件正常售价5850元,增值税税率17%(3)用自制的C产品500件,直接捐赠给其他企业,每件成本700元,每件正常含增值税售价1170元,增值税税率17%,该企业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城建税税率7%,教育费附加为3%,提示该企业对以上捐赠直接按成本转账,计入营业外支出,该企业2008年的会计利润总110万元,问该企业2008年应缴的增值税,消费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是多少,企业所得税是多少

====== 由于企业做账和税法规定有差异,进行纳税调整 ======

应补交增值税=(4680*100+5850*200+1170*500)÷(1+17%)*17%=22.3万
应补交消费税=4680*100÷(1+17%)*30%=12万
应补交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22.3+12)*(7%+3%)=3.43万
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4680*100+5850*200+1170*500)÷(1+17%)-120000-34300-2000*100=154.57万
第(2)(3)项未经税法规定部门捐赠,不能税前列支成本。
应补交企业所得税154.57*25%=386425元

来自:求助得到的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