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建筑防火规范是如何划分低层多层高层建筑的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7/07 19:28:28

建筑防火规范中没有低层建筑的概念。
多层建筑见《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
1.0.2 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
九层及九层以下的居住建筑(包括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居住建筑);
建筑高度小于等于24m的公共建筑;
建筑高度大于24m的单层公共建筑;
......

高层建筑见《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2005年版)》
1.0.3 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高层建筑及其裙房:
1.0.3.1 十层及十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包括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
1.0.3.2 建筑高度超过24m的公共建筑。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2005》中对建筑的划分为:
3.1.2 民用建筑按地上层数或高度分类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住宅建筑按层数分类:一层至三层为低层住宅,四层至六层为多层住宅,七层至九层为中高层住宅,十层及十层以上为高层住宅;
2 除住宅建筑之外的民用建筑高度不大于24m者为单层和多层建筑,大于24m者为高层建筑(不包括建筑高度大于24m的单层公共建筑);
3 建筑高度大于1OOm的民用建筑为超高层建筑。
注:本条建筑层数和建筑高度计算应符合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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