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赛作品著作权归主办方完整享有,合理不?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9/25 16:33:33
参加一个卡通形象设计大赛,承诺书中有这样一句:承诺人同意,接受委托设计的参选作品经评选确认获奖后,著作权即归大赛组委会完整享有”。是否合理啊?很多比赛都是“著作权归创作者所有,主办方可以无偿使用”的嘛。
我做的手工艺品实物参赛,本来想着要是获奖了,能帮产品做宣传。但“著作权即归大赛组委会完整享有”的意思,是不是只要获奖,就不能再制作与我提交的形象相关的、任何形式的产品了?
请高手指点!!
说是形象设计大赛,但又分实物参赛和设计两个类别。
我参加的实物,如果以后换个形式,算不算侵权了(比方作品是个布偶,获奖了自然不能做布偶了,但拿来做成动画)

这个情况下承诺里的著作权,究竟指的是我这参赛的实物本身,还是会波及万物就像哲学一般放诸四海皆准,但凡使用这个形象的都不行?

呵呵,这个问题问的很好。

看来楼主也大致了解过著作权法,即保护形式,不保护思想内容。

不过理解的还不够深,著作权法只对工艺美术作品中具有创造性的造型或美术图案进行保护。
即然保护的是图案,那么你在动画中,不经著作权人允许就使用这个图案,应当认为是侵权的。

所以建议楼主三思而后行,除非这个大赛的奖金够高,不然因此失去该卡通形象的著作权得不偿失。

就是你的产品的著作权属于大赛组委会
你再使用必须经他们同意,更不能制作相同的产品,不然就侵权了

这个承诺书不公平,最好不要签

别签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