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休干部伤残抚恤发放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7/02 08:36:16
我有位亲人是离休干部(正处级),于今年6月12病逝,生前系三级甲等因战伤残,听民政的人说这样的干部去世后可以多领一年的伤残抚恤金,不知道是不是真的有这项规定?如果有,具体的文件或者发放标准,请给与提供,谢谢。

伤残抚恤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 2006-03-02 11:59 来源:老人天地

  (1997年4月1日民政部令第2号发布)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民政部门管理的伤残抚恤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民政部门负责评残的对象是:

  (一)《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实施以前退出现役的军人;

  (二)参战民兵民工、参加县级以
  上人武部门或预备役部队组织的军事训练的无工作单位人员;

  (三)为维护社会治安同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致残的无工作单位人员;

  (四)国家机关行政编制工作人员;

  (五)授予警衔的行政编制人民警察。

  第三条 评残对象因战因公致残,医疗终结三年内申请评残的,有档案记载和确切证明,残情符合三等乙级(含三等乙级)以上,可予评定伤残等级;医疗终结三年后申请评残的,有档案记载或确切证明,残情符合二等乙级(含二等乙级)以上,可予补办评残手续。

  第四条 伤残人员的残情医学鉴定,须治疗终结后,由县(市、区)以上民政部门指定的医院伤残医学鉴定小组做出;职业病的残情医学鉴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部门指定的职业病专科医院做出。

  第五条 评残(包括新评、补评、调整等级)手续和审批程序:

  (一)本人向所在工作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说明致残经过和残情等情况。

  (二)申请人所在工作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后写出证明材料,连同本人档案材料(包括原始证明、病历和现场证人提供的证明材料等)、书面申请和本人近期二寸半身免冠照片(人民警察须着制式服装)等一并报送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查。

  (三)县(市、区)民政部门经审查认为具备评残资格的,通知本人到指定医院进行残情检查,由医院伤残医学鉴定小组做出残情鉴定。县(市、区)民政部门根据残情鉴定,写出综合报告,填写《伤残等级审批表》和伤残证件,连同本人申请、单位证明等有关材料,一并报送地(市)民政部门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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