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对象错误和目标错误有何区别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8/20 10:43:30

tankaobao是胡说,二者都是具体事实认识错误,对象错误=打击错误?对象错误是对行为对象的错误认识,如欲杀甲而把乙误认为甲杀害,是主观认识上的错误,据具体符合说和法定符合说都认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而打击错误是行为偏差,如欲杀甲而把旁边的乙杀害,具体符合说认为应成立故意杀人未遂(对甲)和过失致人死亡(对乙)的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处罚,而法定符合说认为仅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

楼上的说法是不对的。
对象错误是打击错误是没有错的。
打击错误是对侵害对象的认识错误, 比如A想杀死B,他拿着枪瞄准了,但是他手一松却打击了和B同走的C,由此杀死了C。虽然他本想杀B,却没杀死,但是A同样是杀了人,所以还是罪名成立。
对象错误是将不能犯的对象当成打击目标的错误。例子还是和楼上的说法一样,只是说明一下。这种情况并不是没有罪的。而是成立了未遂罪名。比如A想杀B,有一天天黑之后,A拿着枪去B家里,从门缝里向里面看,看到一个黑影,开枪射杀。之后证明那个黑影是头驴,虽然A杀死了驴本来不够成犯罪。但是他只是没有杀对人,也就是没有完成犯罪而已。从犯罪的停止状态来说这是一个未遂的罪名。你去看看刑法书就知道了。
刑法书里面都很清楚的。

这涉及到刑法理论主观认识错误的问题:
1.主观认识错误=法律认识错误+事实认识错误
2.事实认识错误=因果关系认识错误+客体的认识错误+对象的认识错误+打击错误(或行为偏差)+手段、工具认识错误。
3.事实认识错误分析有无犯罪故意:有,则为犯罪未遂或者既遂;无则为过失犯罪或者意外事件。
4.举例:对象认识错误:漆黑道路上把驴子当仇人杀了,犯罪未遂;漆黑道路上把乙当甲杀了,既遂(因为是“一类客体”、相同的法益——人的生命权);目标错误(客体或行为性质的认识错误):假想防卫、假想避险,如曹操误杀吕伯奢。
5.比较:对象的认识错误关键在于行为人的目的在于追求认识内容与客观事实的一致,比如行为人确实想杀人而不论是否把想杀的人杀死了或误杀他人甚至杀死的不是人,总言之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性质,具有犯罪的主观故意;目标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客体(所侵害的法益)或行为性质的认识错误,尚若曹操知道吕伯奢是为杀猪款待之而磨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