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未到期,若公司解除合同有补偿金吗?应该如何赔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8 14:42:01
2008年2月的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至2011年2月,因公司发展需要,决定2010年2月解除合同, 问:
1、公司未到期解除合同有补偿金吗?具体赔付还有哪些?若公司提前1个月以书面通知?是否还有代通知金?
2、公司可否有权进行岗位变动?薪资是否有权调整?若未能与劳动者达成一致,是否参照问题1的标准执行?

以上2个问题,请教大家,谢谢
谢谢大家,若劳动岗位变更达不成一致,具体赔付组成是否为:
A、 赔偿金:1个月劳动合同中签订的薪资
B、 补偿金:2个月劳动合同中签订的薪资(事实工作2年)
C、 离职当月的薪资不包括在第1和第2条中

以上赔付组成对吗?谢谢大家

公司未到期解除合同有补偿金吗?

具体赔付还有哪些?
满一年赔一个月工资,不满一年按一年算
若公司提前1个月以书面通知?
没有用,还是可以要求赔偿,书面只能算是协商
是否还有代通知金?
没有
公司可否有权进行岗位变动?

薪资是否有权调整?

若未能与劳动者达成一致,是否参照问题1的标准执行?
可以

公司未到期解除合同,如果职工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公司必须同意,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2)由劳动合同,公司应严格按照劳动合同履行义务,不得随意更换劳动岗位,违背劳动者意愿,可以按1)标准执行

合同不到期,公司没有劳动合同法第40条和第41条规定情形的不得解除合同。公司强行解除合同应当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等多项费用。

1、提前一个月通知,则赔2个月薪水,否则,加1个月即可;
2、公司在合同规定的范围内,有权进行岗位变动;但薪资不能降。

解除劳动合同,劳资双方都可以按解除合同的方式:提出合理的理由、提前规定时间提出解除。按规定工作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公司进行岗位变动,薪资调整是企业的自主权,双方协商不通,资方不妥协的,那劳方可以自寻业主、另谋出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