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一家公司做了4年现在解除劳动合同公司要给我多少赔偿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8 16:54:41
解除劳动合同我问题
我在一家公司做了4年....劳动合同到期是09-11-31日
今天公司来告诉我,不和我再续签劳动合同了,但只同意给我赔偿2个月工资...这样做好像不合法吧,劳动法不是做一年一个月的吗?

新法的确规定终止合同的,只是从08年起计赔,这样才2个月,没有规定之前的必须赔;因此,须请急找一下当时法规,有些地方的当地法规优于国家法规。如福建省的就有相关法规规定从入职起计赔,这样也就是四个月了。

应当赔偿你四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每月工资的数额按照你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单位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

是的应该支付你四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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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不合法

单位做法无违法之处。虽然新的劳动合同法规定因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不再续签的可以支付经济补偿金,但由于该法于2008年1月1日以后生效,故对于你2008年1月1日之前的工龄是否需要补偿要视当时的法律规定而定,而当时的法律规定对此问题没有规定,也即,单位不需要支付你2008年1月1日之前的工龄补偿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第九十七条 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
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
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我现在在一家公司做文员 我在一家公司上班现在不想做了,该怎么做? 在一家公司做了4年,现在公司突然要与我终止合同,把我们转成劳务工,请问这样的做法是否合法? 我现在在一家小公司做会计已经做了二年了,我想换个公司,请问大家好找吗 我现在在一家小公司做绘图员 我在一家公司上班有3年了,现在公司要把我调派到另外一家公 我现在在一家公司做生产工有半年了,我不想在这浪费我的青春,时间。 我现在在一家公司上班,前几天被强奸了 我还没有和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现在又进了别的一家公司,人事部要求交出证件建档,会不会有影响 请问我在一家公司干了4年~`如果现在我离职不干了`~会不会有什么补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