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枯树砸坏业主车辆,物业公司应如何应对这样的诉讼?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9/21 01:31:10
小区内的一棵枯树倒塌将业主停放在附近的车辆砸坏。为此,王先生等三名业主将物业公司、街道办事处、园林局和停车场管理公司一并告上法院,要求几方共同担责。记者昨日获悉,该案经丰台法院审理认定,责任应由物业公司承担,判决其赔偿王先生三人修车费等共计6万元。

2007年7月30日晚上10点40分左右,王先生三人所居住的丰台区南苑某小区内一棵枯死的大树倒塌,将王先生、芦先生和宗先生三人的车辆砸坏。王先生三人认为,物业公司、街道办事处、园林局和停车场管理公司对小区的树木疏于管理,导致枯死树木倒塌砸坏车辆,应共同承担赔偿责任。法庭上,四家被告纷纷推说这棵树不归自己管理。物业公司还称,2005年他们已经发现大树有问题并向南苑管理部门打了请示报告,但得到的批示是树不死不能伐。

个人认为物业公司已向相关部门打了请示报告,未得到解决,已履行了物业公司对公共区域的管理和上报责任,不应承担责任。

我个人认为:

如果这棵树在物业公司管理范围内,就应该由物业公司承担责任。物业公司有义务排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不安全隐患,在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地域的管理就应该属于物业公司。这棵树不是古树,或者是园林局明令禁止不准砍伐的树木,也不属于街道和园林局所管辖范围,物业公司就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处置。而物业公司在2005年就发现了问题,却没有积极进行排除隐患工作,作为小区的管理者,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如果物业公司能证明,小区的绿化属于园林局所有,那么,园林局也需要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