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麻烦看看我的问题 我没分了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7/02 02:52:42
我与单位签订了 劳动合同约定工资2000,之后又签定了补充协议约定工资为4000,补充协议是单位的负责人签订的,没有盖公司章;后来发现补充协议的单位名称变了另一个。

我向劳动部门申请仲裁按补充协议支付工资,仲裁结果是补充协议中 另一个单位与负责人没有关系。驳回了我所有的请求。

我想向法院起诉,可以 以单位 和 该负责人一起做被告吗?该负责人是不是属于欺诈。
我有赢的把握吗?谢谢律师帮我解答

你这种情况肯定是可以得到法律支持的 。只是你在仲裁中没有较好地完成你应有的举证责任 。不过,还有机会,向法院起诉 后 ,拿到相应的证明那个负责人和被告的关系,就可以了。建议委托律师介入协助调查取证,依法维权,我支持你 ,可以进一步联系咨询我。祝好运

来自:求助得到的回答

还是应当起诉原单位,无需将负责人列为共同被告。、
因为后一个协议并没有盖公章,只有负责人的签字,我们可以通过合同的实际履行及负责人与原单位的职务关系,确认补偿协议对原协议的效力。这个官司可以打,注意15天的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