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我的朋友郑某和张某会判刑几年?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7 08:16:26
9月15日,蓝田开发区派出所接110指挥中心指令,开发区横三路发生群体斗殴,有人受重伤。经初步了解,受伤男子叫陈某明,是被张某新及其女友王某纠集多人捅伤的。到次日凌晨,陈某明因急性失血性休克,不治身亡。
9月16日凌晨3时许,警方获悉嫌犯共有6人,其中4名嫌犯欲搭乘“的士”逃往平和县,专案组民警实施追捕、堵截,将4名嫌犯张某新、王某、郑某明、陈某平抓获。当天傍晚,民警赶往角美并顺利抓捕另两名嫌犯
供认:起因竟是表姐常被同事骂
经审讯得知,来自安徽的女子王某与罗某是蓝田开发区一电子厂的同事,因为工资差别,王某常常被罗某骂,王某便将此事告诉了在同一公司上班的男友张某新。9月15日晚,张某新纠集了同事陈某平、郑某明、女友以及她两个姓徐的表弟共6人,并准备好匕首、啤酒瓶等器械,在开发区横三路等候,“想教训一下罗某及其男朋友”。
当晚,罗某下班后被张某新等人拦住。罗某的男友陈某明知道后,迅速带了木棍和几个老乡赶到现场。
因为言语不和,几分钟后,17岁的徐某持匕首捅向陈某明左肋部。陈某明跑了百来米后倒地,而这个过程中,张某新还持一把借来的菜刀追赶陈某明。随后,张某新携女友等人分头逃窜。
问题补充:我的朋友张某虽然曾经追赶死者,但是在整个半殴过程中其实并没有出手伤害过别人。而郑某是让张某叫过去助阵的整个事件中也并未对他人造成伤害。
请问有没有法律顾问帮忙解释一下

1楼回答我不认同了,这可以定为过失伤害。
但是你朋友是策划人 主犯是跑不了的。
故意伤害罪与故意杀人罪的区别 故意伤害罪侵害的是他人的身体权,故意杀人罪一般较易区分,侵害的是他人生命权。但在以下两种情况下区别就比较困难:(1)故意伤害致死和故意杀人既遂。二者主观上都是故意犯罪,且客观上都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结果。(2)故意伤害和故意杀人未遂。二者在主观上也同属故意犯罪,但客观……
这是刑法解释。 故意伤害罪《刑法》条文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资料找齐了,十年以上是跑不了了,找个好律师吧。

会涉及到两项罪名,分别是寻衅滋事罪和故意伤害(致死)罪,前者可以忽略不计了,因为后者的罪名基本上不会死刑立即执行,应该是首犯无期徒刑或死缓,其他的人7到20年不等。绝对不会成为过失伤害,判定是否过失第一要素是否具备主观故意犯罪,从提问者的表述来看,事先携带凶器,捅伤对方后还持菜刀追赶,主观犯罪动机非常明显。所以,不要侥幸,找个好律师,争取少判几年,后面好好改造,早点出狱。不会死刑立即执行的

张某是主要策划人,死刑
徐其故意杀人死刑
郑某是从犯,看在其中的作用。如果有动手,那么10年以上15年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