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下消灭时效和取得时效的区别是什么?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7/03 04:10:37
最好能帮我举个例子,比如什么是消灭时效,什么是取得时效!

消灭时效消灭胜诉权。
取得时效消灭实体权。
取得时效例子。比如,你借给我一辆自行车,如果存在取得实效,你可以在时效时间范围内要求我返还。如果超过。实体权利就消灭了。
消灭时效例子。如果有人欠了你的钱。不还。在消灭时效里面你不向法院主张权利,你就不能胜诉

取得时效指财产的占有人以所有的意思(即以所有人的名义),善意地、公开地、和平地持续占有他人财产达到法定期间,即依法取得对该项财产所有权的法律制度。例如,基于某种原因,甲将乙的某项财产当作自己的财产进行占有、使用,而乙对此不闻不问,这种状况持续到一定期间,甲就依法取得了对该项财产的所有权。取得时效又称为占有时效。

取得时效是所有权原始取得的一种方式。我国暂无适用取得时效。

消灭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请求权,其权利即归于消灭的法律制度。例如,甲欠乙一笔钱,到期未还,但乙不闻不问。这种状况持续一定期间后,乙便丧失了请求甲还钱的权利。

消灭时效是德国、日本、台湾等民法典的称谓、法国民法典在标一中也有消灭时效,但并未使用消灭时效一词。与其对称的是取得时效。我国大陆地区一般不使用消灭时效一词,而使用诉讼时效这一概念。本人认为,使用诉讼时效一词不妥。纵观各国民法,时效均为实体法制度,使用诉讼这一词素,使人联想到程序法,而易与程序法概念混淆。所以,在前面有主贴导致的程序法权利、实体法权利的争论。也发生了具有中国特色的“胜诉权”概念。

取得时效与消灭时效两者同为时效制度,都是以一定的事实状态为前提,以一定期间的经过为要件,以发生权利变更为法律效果,而且在稳定经济秩序,作为证据之代用,促使权利人行使权利等方面存在诸多方面的共同点。

两者在以下方面存在差异:

(1)取得时效与消灭时效在适用客体上存在差异

时效的适用客体,指的就是哪些权利适用于时效。两种时效之所以能够分立存在,在很大程度上,乃是其适用客体的差异,“如果两种时效客体能够合理妥善地分别予以配置,就能使其各司其职,各显其效,相辅相成,达到最佳之法律效果”。 反之,如果两者客体分不清甚至重合,那么取得时效制度就没有必要在法律上加以规定,否则将产生法律体系的混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