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题,急【在线等】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7/05 02:10:31
姜某的妻子突患重病,姜某一时筹措不及,准备将自己的汽车(买价30万)以低价卖出,为妻子支付医药费。姜某找到熟人沈某,说明了自己的困境,经协商以18万元的价格卖给了沈某。姜妻病愈后,姜某觉得自己卖车在价格上吃了亏,沈某作为朋友,趁人之危,太不仗义,就向沈某提出原交易无效,要求双方分别退回汽车和车款,沈某不同意。于是,姜某以沈某趁人之危、恶意胁迫为由,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要求追究沈某的刑事责任并返还汽车。您认为这一案例应如何处理?说明理由。

这是个民事案件。
《合同法》第五十四条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你可以请求法院撤销或变更你们的合同

姜某与沈某的交易行为属于民事行为,即使存在乘人之危,沈某也不至于为此负刑事责任。法院对于姜某的刑事自诉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不予立案。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