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分析其原因。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7/02 20:26:17
黎锦熙先生根据《商君书•更法》中的“利不百,不变法;功不十,不易器。”创造出“例不十,不立法”的学术格言,王力先生引用了黎锦熙先生的话,作了改造,成为“例不十,法不立”。两种表达语义基本相同,但王力的说法更为流行

因为法律体系作为一种监督体制,针对的是普遍存在的,有明确的是非道德论断的现象,例不足十,即是个别的小范围的情况,不立法,即是不需要拥有法律来约束,是从法律的作用出发的,而法不立,针对的却是法律的存在的基石,说明在小范围的情况是是谈不上法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