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房法律求助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7/03 03:03:42
我母亲一年前将房子租出,当时签了两年的合同,房租按季度交,取暖费租房者付,结果去年冬天该交取暖费的时候对方已我方出具不了暖气费发票而拒交(因为房子的取暖费是我母亲单位统一交到热力公司,热力公司只开具一张总数发票),去年我母亲多次找他谈,最后对方要少给了500元行,今年又故伎重演,而且每次找他都联系不上,大冬天说好去找他,可他在家也不开门,让我母亲在外面冻了一个多小时。最近我母亲想把房子卖了,但是房租合同签到明年7月,这之间可以卖吗?如果他不让我母亲带人去看房,我们该怎么办,像这种租客怎么才能把他赶出去?

对于取暖费的问题,合同上应该写明了由谁来支付吧。

合同没到期前是不能卖出的。买卖不破租赁。如果坚持要卖,要承担违约责任的,合同有约定的从约定,我遇到过这样情况,赔付了两个月租金。即使要卖出去,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的。

赶出去。。。看你合同有没有约定条款可以解除合同的,譬如多久不交房租,违反租房条件等等,他找借口你也找借口。

租房子应该有押金的吧。你们可以现在不提,到时候说房屋损坏或者暖气费没交扣他们押金。

承租人具有优先购买权,但在物权法实施后,也是可以卖的,但是买卖不破租赁,承租人有权住到合同期满。

如果因为其不交温暖费,合同约定可以解决合同的,可以要求其搬出。

但是如果没有约定此情形下可解除合同的,单方解决合同有可能被追究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