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续签劳动合同的补偿是从进公司开始算,还是从08年1月1日开始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7/04 05:25:53
我是01年10月进公司的,合同2010年1月1日到期,如果公司到期不续签劳动合同,那么补偿是从进公司开始算,还是从08年1月1日开始算?就是说公司在该补8个半月还是2个月?

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是《劳动合同法》才有的新规定。由于《劳动合同法》是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根据法无溯及力的一般原则,计算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工作年限不应当包括劳动者2007年12月31日之前的工作年限,而应当从2008年1月1日开始计算。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对此也有明确规定:“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

从进公司开始,8个半月。这种情况需要仲裁

从员工到公司第一天开始,计算为本企业工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