杀人案件 一审判死刑 二审在无立功表现、无悔过之意改死缓是正常的判决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7/04 14:03:29
2005年7月我弟弟在河南郑州被无辜杀害,事发第二天破案,但有两名案犯在逃,但公安机关却说案件已结,没有在逃人员,而起诉上和判决上都有两个人员,06一审的判决上凶手秦玉平是死刑,他不服上诉了高院经过一年多的调查07年发回丛审 08年二审开庭秦玉平在法庭上目无法庭在证据确凿下还睡自己没有杀人,二审在没有从轻条件下法官竟从轻改判?请问现在的杀人犯是不是不用判死刑?

很显然楼主不想得到肯定的答案。

其实也很简单,如果案件事实清楚,没有从轻情节的,首先应该考虑死刑的适用。而杀人偿命欠债还钱也是中国几千年来亘古不变的道德理念。现在考虑庭除死刑是不合适的,而且,本人认为,在今后几十年之内恐怕也不适合废除死刑。

问题的关键是改判的依据,最后还要回到法律上,如果有合理的理由,无可厚非,如果没有合理的理由,恐怕问题就不是那么简单了……

不用

不是的

同情楼主的遭遇,不过法律就是法律.
故意杀人罪可能判死刑,但不是一定判死刑.而且自从最高法收回死刑核准以后,原则就是能不判的尽量不判,这涉及到人权等问题.
你说的这种情况司法实践中很普遍.并不是说一定会有徇私枉法的情况.一审判死刑,那是一审法院的看法,二审法院可以在法定刑的幅度内重新判罚,并不需要从轻的事由.

<刑法>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那人估计走了走关系
送个钱什么的
你也送送? 不过一般情况下 他不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