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同一个单位工作了16年4个月,单位要求解除劳动合同,我应该得到几个月的赔偿金?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7/05 00:48:54
您好,我能给您提供的法律建议有:
1、分公司没有独立的法人地位,它所签订的劳动关系视同总公司所签订的劳动关系。
2、按照现行劳动法的规定,在同一工作单位连续工作10年,和连续签订2次以上固定期限的劳动和同,都应该适用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依据这个,公司不得辞退你,除非你有严重违反公司规定的行为出现。
3、如果公司要强行辞退你,你可以申请的补偿包括,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双倍于经济补偿金的赔偿金,可以这样计算,比如你的月收入为3000,则赔偿金为16X3000X2,再加上3000(4个月的赔偿金)。
希望我的答案能够让你满意,如果还有什么不明白的,可以HI我
在同一工作单位连续工作10年,和连续签订2次以上固定期限的劳动和同,都应该适用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依据这个,公司不得辞退你,除非你有严重违反公司规定的行为出现。
如果公司确实因为不可抗力要与你们解除劳动合同,那你们也同意就应该支付
16个半月的经济补偿金
按规定,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16.5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你好,我是一名律师。
连续工作满10年的视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关系。
你的问题的法律焦点是分公司和总公司是否是同一法人资格。
我认为分公司不具有独立的法人格,因此你虽然和分公司签的劳动合同,但实际上是和总公司发生劳动关系。因此你的劳动关系连续,你已经是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关系了。对方不能够解除劳动关系,他的做法是违法行为。
广东胡律师:
你可以得到工作16年4个月折算成16个半月工资的经济补偿,一般不会支付双倍的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