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的简单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30 17:18:36
甲与乙签订了一份合同,约定由丙向甲履行债务,现丙履行债务的行为不符合合同的约定,甲有权————————
A请求乙承担违约责任
B请求乙丙共同承担违约责任
C请求丙承担违约责任
D请求乙或丙承担违约责任

(请告知相关法律依据 非常感谢)

A

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啊

传统的合同相对性理论认为,合同仅于缔约人之间发生效力,对合同外第三人不发生效力;合同缔约人不得以合同约定涉及第三人利益的事项,任何一方缔约人不与第三人发生权利义务关系,否则合同无效。

我国《合同法》第64条是对第三人利益合同的规定。事实上,仔细分析第64条的规定,并没有对第三人在此合同中的地位做任何规定,第三人利益合同,首先体现为第三人享有直接请求权,其次是债权人取得请求债务人向第三人给付的权利,而我国《合同法》第64条规定的“向第三人履行债务”之情形,第三人对债务人根本不能取得任何权利,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时应向债权人,而非向第三人承担违约责任,第三人只是债权人的履行辅助人。

问题是你这个问题。本身就有问题。
我国法律规定,不能为第三人设定义务的。这个也是按照民法原理来的。如果可以随便为别人设定义务,那么这个社会不是乱了嘛。这种情况下。当然只能找乙了。不可能请丙来承担。
当然了。如果甲乙约定的是债务的转移,而同时丙是同意的,那么甲的债务就由丙来履行不能再请求乙。这个是债务转移的原理。

A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五条:
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A请求乙承担违约责任
债权可以转让,债务不能转让,除非经债权处分人的同意

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