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开发区供热投诉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7/05 21:07:21
我们是大连开发区金湾又一城的业主 ,今年刚买的新房,取暖费已经及时缴纳。供暖期已至,但暖气只是刚刚有温度,室内温度也不过10度左右,我问过一期的业主,他们的暖气也不热,往供热公司投诉,投诉电话根本没人接,打供热公司的缴费电话,他们也是推拖让我们找施工单位,且态度恶劣,我该怎么办,难道一辈子都要这样挨冻么?谁知道真正能解决问题的方法?

都几年了。每年都是这样,每天只烧几个小时,家里温度不到16度。我从务业电话打到区供热办,一直到市供热办,只是回来踢皮球。电视里的那些都是在做秀,根本不解决问题。打到最后,供热办的说,他们也没办法,其实是解决不了的。每年都不想交取暖费,可到最后又抱着今年能改善的希望去交了,可是每年得到的都是失望。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供热管理,保障供、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及《大连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自当年十一月十五日至翌年三月三十一日的供热期内,全市各供热站点实行连续供暖,居室(卧室、客厅和书房)温度在18℃(含18℃)以上为合格,低于18℃为不合格。

第三条 热用户发现室温低于标准,可向供热单位申请测温,测温时间为6时至21时。

第四条 供热单位接到测温申请后,应于当日内入户测温(热用户另有约定除外),检测人员应据实记录室内温度。

第五条 供热单位采用的计量检测器具,必须经计量检定部门检测合格,并具有检定证书(有效期内)。

第六条 供热单位工作人员入户检测室温,必须2人以上并且出示证件。检测时应将检测温度表名称、编号进行登记,出示计量器具检定证书,对检测数据、测温时间等做好记录。检测登记表应一式二份,供热单位人员和热用户双方签字,各持一份。

第七条 测温应在门窗关闭30分钟以上情况下进行,测温表须置放在房间中央,距地面1-1.5米处,测温表在10分钟以上的稳定读数为实际有效温度。

第八条 由于供热单位责任造成热用户室温不合格,双方确认不合格天数。温度在16℃(含16℃)以上,按不合格天数收费额的20%退费;温度在14℃(含14℃)至16℃,按不合格天数收费额的50%退费;室温检测低于14℃,应按不合格天数全额退费。

第九条 在供热期内,因供热单位责任造成热用户居室温度任意时间段不达标的,视为当日全天室温不合格。

第十条 若热用户无正当理由拒不开门配合工作或不在测温记录上签字,视当日温度合格。供热单位不在测温记录上签字,视当日温度不合格。

第十一条 由于热用户擅自改动室内供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