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刑事被害人诉讼权利保护的措施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7/16 07:53:09
试论对刑事被害人诉讼权利保护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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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应当赋予被害人上诉权,毕竟代表国家追诉犯罪的检察机关不能完全体现被害人的意志,赋予被害人上诉权也不违反上诉不加刑原则,因为检察机关抗诉的时候,也不适用这一点,同时有利于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的诉讼权利平衡。抗诉请求权的主体却仅仅局限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忽略了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大量存在的因犯罪侵害致死的被害人及其遗属,被害人因为死亡而丧失了请求抗诉的权利。
2赋予被害人遗属的抗诉请求权被害人及其近亲属都是直接或间接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人,他们与法院的判决结果之间也存在利害关系。但是,现行法律只规定被害人的近亲属如果不服一审判决,在待判决生效后,可以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申请启动再审,然而否能启动再审,还是两说的事情。这对于被害人而言无疑是不公平的。其一,被害人应当与被告人一样,都是刑事案件当事人,其诉讼权利应当贯穿于整个刑事诉讼始终,而对于死亡了的被害人,在判决作出后至生效期间的权利救济处于真空状态,从而使这类被害人的诉讼权利在判决作出后生效前缺失。即使一些死亡被害人的近亲属通过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判决上诉,也只是针对民事部分的判决进行再次审理,并不涉及刑事部分,作为犯罪行为侵害的对象,刑事判决的轻重却与被害人或其遗属无关,不利于保障被害人的权利。因此,笔者建议在立法中赋予死亡被害人的近亲属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的请求权。
3案件知情权
被害人的知情权是被害人行使诉讼权利的前提,也是实现被害人民主权利的基础。反之,如果被害人没有案件知情权,则其将失去保护自己权利的基础。比如,法律没有规定检察机关作出不捕不诉决定应当告知被害人,即被害人缺失对不捕不诉案件的知情权,导致其无法通过法定途径了解案件的进展信息以及犯罪嫌疑人采取何种强制措施,进而也无法行使法律赋予其对不捕、不诉决定进行申诉的权利。
4量刑建议权
量刑是审判审判中的两大基本活动之一,实现定罪的准确性和量刑的合理性是刑事审判活动最基本的要求。众认同感均做了不少尝试。量刑建议权赋予被害人表达对犯罪人课以何种刑罚以及多重刑罚的建议权,把被害人的意志在刑事诉讼的过程中体现出来,能够让被害人积极参与并融入到我国的刑事诉讼中。
增加量刑公正性的关键因素在与量刑过程的公开性,进而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