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夫妻双方离婚,财产该如何分配?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9/21 17:25:14
该夫妻有一个16岁的孩子,孩子自己决定在父母离婚后跟随父亲生活,而母亲身患重病,失去工作能力,财产怎么分配?

婚姻法第42条:
  离婚时,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由人民法院判决。
  据此,我国婚姻当确立了与外国婚姻法上赡养费近似的经济帮助制度。
  1,经济帮助,有特定时间要求:离婚时。前提是: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从其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的帮助。形式可以以住房的居住,也可以是财物。是住房,并不必然排除还可以在财物上给予帮助。即住房居住和财物帮助可以同时共存。
  即便一方有婚姻过错,也不排除这种经济帮助。因此,经济帮助的成立和婚姻过错赔偿的适用前提是不同的。可以共存。
  什么叫一方生活确有困难?它的标准是:一方没有收或者收入很低,靠离婚分得的财产,难以维持基本生活。一方没有住房,也是生活困难。至于,若生活困难方的对其有抚养义务的人有抚养能力,是不是就不属于生活困难?答案是否定的。判定生活困难,以离婚时,个人的生存能力和环境。不参考其它。
  2,经济帮助,和夫妻间的扶养义务不同。夫妻间的扶养义务,是以夫妻间关系存在为前提。
  3,一方有帮助的能力。若一方也是生活困难,则没有给予另一方经济帮助的义务。
  4,经济帮助的数额和执行。
  在确定经济帮助数额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应参考以下几点:
  *离婚时,一方年轻有劳动能力,只是生活暂时有困难,另一方给予短期的或一次性的帮助。
  *结婚多年,一方老病残,失去劳动能力,而又无生活来源的,另一方应当在居住和生活上给以适当的安排。在 经济上视具体情况给予一次性帮助或长期帮助。这里要注意,在居住上若是以房屋的居住权帮助,不能超过两年。
  *在执行帮助期间,一方若另行结婚或有了生活能力,对已确定的生活帮助费没有执行的,要停止。
  *原定帮助执行完毕,一方还要求帮助的,不予以准许。

依照法律规定 应将夫妻共同财产平均分配 在婚姻中 有过错一方 少分 或不分
在财产分配中 偏向女性及子女
上述情况 因偏向女性 或平均分配 但女方可不支付子女的抚养费用

婚前如果有公证,那就按公证走。没有公证,那就夫妻财产各分一半。